稅務報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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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報道
資料清單
到國(地稅)報到所需證件
1、公章
2、公司章程
3、驗資報告
4、產權證
5、租房合同(自己的房子也要和自己簽個合同)
6、房東身份證復印件
7、營業執照正副本(原件,復印件)
8、稅務登記證(原件,復印件)
9、開戶許可證
10、財會人員的會計證復印件、身份證復印件
11、全體股東(包括法人)的身份證復印件
和銀行簽訂扣稅協議所需證件
1、公章、財務專用章、法人私章
2、營業執照正副本(原件)
3、稅務登記證(原件及復印件)
4、開戶許可證
5、法人身份證
6、組織機構代碼證
納稅申報注意事項
(一)依法已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。
(二)按規定不需向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,以及應當辦理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。
(三)扣繳義務人和國家稅務機關確定的委托代征人。
每月15號之前申報上月稅收,節假日順延。
(一)上門申報。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、代征人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、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或委托代征稅款報告。
(二)郵寄申報。納稅人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,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,也可以采取郵寄申報,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。
(三)電傳申報。實行自核自繳,且有電傳條件的納稅人,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,可以采取電傳申報。
(四)現場申報。對臨時取得應稅收入以及在市場內從事經營的納稅個人,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,可以在經營現場口頭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(人員)申報。
(一)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、代征人應當到當地國家稅務機關購領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、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,按照表式內容全面、如實填寫,并按規定加蓋印章。
(二)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,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件;
(三)扣繳義務人或者代征人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代扣代繳,代收代繳稅款的報告表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,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的合法憑證,與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或者委托代征稅款有關的經濟合同、協議書。
(一)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,或者扣繳義務人、代征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,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
(二)一般納稅人不按規定申報并核算進項稅額、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,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,在一定期限內取消進項稅額抵扣資格和專用發票使用權,其應納增值稅,一律按銷售額和規定的稅計算征稅。